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拜城县农家富农机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拜城县米吉克乡团结村。
法定代表人:吐尔地·托合提,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阿依吐尔逊·艾买提,女,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邓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拜城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拜城县农家富农机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邓东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对邓东名下的一辆江淮牌小型普通客车(车号×××,发动机号H3612509,车辆识别代号LJ166A247H4029171)、一台弗雷森牌2004型拖拉机和一张440型铁犁依法进行司法拍卖,被执行人邓东支付拜城县农家富农机有限责任公司206982.00元。经查询,被执行人邓东无不动产、无存款、无公积金、无证券理财产品等。因被执行人邓东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拜城县农家富农机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交申请书请求撤销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拜城县农家富农机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本案应依法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2926执768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后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