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和农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怀柔区开放路113号南三层302室。 法定代表人:刘冬文,中和农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吉福,中和农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督导。 被告:白春鹏,男,回族。 被告:邓学军,男,回族。

审理经过

原告中和农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白春鹏、邓学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主张,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和农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41元,减半收取220.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马忠孝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白志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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