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江苏江洲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如城镇丹桂园益寿路营业房7号。
法定代表人:张勇军。
被告:江苏东银(苏州)律师事务所,住所地苏州市工业园区葑亭大道666号天翔智能产业园4幢603、605室。
法定代表人:李晓光。
被告:朱玉敏,女,****年**月**日出生,住如皋市。
审理经过
原告江苏江洲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东银(苏州)律师事务所、朱玉敏诉讼代理合同纠纷一案,如皋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8日立案。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20年3月,基于对朱玉敏的信任,其与江苏东银(苏州)律师事务所签订《民事案件委托合同》并先行给付5000元服务费。如皋法院发送传票显示相关案件于2021年4月21日开庭,原告多次向被告告知开庭时间,被告无任何答复,开庭之日也未派律师出庭。请求判令被告返还代理费5000元。
本院查明
如皋市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朱玉敏原系该院审判员,于2017年1月退休。该院对本案存在不宜管辖的情形,遂报请本院指定管辖。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朱玉敏系如皋市人民法院退休干警,为保障裁判结果的公正性,本案不宜由该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由海安市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