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朱金炜,男性,****年**月**日出生,住抚顺市东洲区。
被执行人:抚顺顺隆建设集团顺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210402768348880A,住所地抚顺市新抚区南花园东三街1号。
法定代表人:王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朱金炜与抚顺顺隆建设集团顺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通过对被执行人银行账户、车辆、房产、有价证券、住房公积金、理财产品、保险等各项财产进行查询后,未查询到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据职权对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