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宁夏报业传媒集团印刷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经开区。 法定代表人:王文奇,该公司法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岩、宁鹏泽,宁夏辅德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银川城市快讯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 法定代表人:王法友,该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宁夏报业传媒集团印刷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银川城市快讯广告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1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银川城市快讯广告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880344.13元或价值等同1880344.13元的财产(保全金额限定1880344.13元)。申请人提供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其财产保全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冻结被申请人银川城市快讯广告有限公司名下户名:银川城市快讯广告有限公司存款1880344.13元; 二、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银川城市快讯广告有限公司名下宁xxx面包车的车籍。 以上财产保全中银行账户的冻结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保全金额限定1880344.13元,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张凤琴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二月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丽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