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张建才,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高唐县。 被申请人:北京中能诺泰节能环保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滨区碧桐园4号楼2层215室。 法定代表人:丁康,该公司经理。
审理经过
申请人张建才于2021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查封被申请人北京中能诺泰节能环保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在国能高唐生物发电有限公司的应收工程款855000元。担保人杨俊峨、李立强自愿以其名下共同共有的鲁(2020)高唐县不动产权第0××7号不动产一处为申请人向本院提供保全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建才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查封被申请人北京中能诺泰节能环保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在国能高唐生物发电有限公司的应收工程款855000元。查封期限三年。 案件申请费4795元,由申请人张建才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郭晓强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焦秀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