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抚顺市顺城区信乔木业加工厂,住抚顺市顺城区。
经营者:崔秀兰。
申请执行人:崔秀兰,女,****年**月**日出生,住抚顺市顺城区。
申请执行人:金乔,男,****年**月**日出生,住抚顺市顺城区。
被执行人:王秀荣,女,****年**月**日出生,住抚顺市顺城区。
审理经过
抚顺市顺城区信乔木业加工厂、崔秀兰、金乔与王秀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辽宁省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做出(2020)辽0411民初348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控。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辽0411执1255号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