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韩永君,男,****年**月**日出生,山**省繁峙县人。
被告:郑亮亮,男,1984年6月8日出,山**省繁峙县人。。
被告:王文芝,女,1984年9月29日,山**省繁峙县人。人。
被告:郑富权,男,1964年3月23,山**省繁峙县人。县人。
被告:张玉芳,女,1961年6月,山**省繁峙县人。峙县人。
审理经过
原告韩永君诉被告郑亮亮、王文芝、郑富权、张玉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原告韩永君于2018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韩永君撤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原告韩永君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