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汤永先,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沂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传臻,山东同力兴国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汤文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沂南县。

审理经过

原告汤永先与被告汤文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汤永先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传臻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汤文杰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汤永先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汤文杰偿还原告汤永先借款本金53600元及利息;2.请求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汤文杰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汤永先、被告汤文杰系父子关系。2019年夏天,被告汤文杰找原告汤永先多次借款共计53600元,并于2019年10月6日为原告汤永先亲笔出具欠条,内容记载“欠汤永先53600元,2020年底还款,伍万三千陆佰元,汤文杰,2019.10.6号”,被告汤文杰直至承诺的还款期限仍未能偿还借款。

被告辩称

汤文杰未作答辩。

本院查明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汤永先系汤文杰之父。汤文杰多次从汤永先处借款,并于2019年10月6日向汤永先出具签字捺印的欠条一张,载明:“欠汤永先53600元,2020年底还款”。汤文杰至今未还款。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被告汤文杰尚欠原告汤永先借款本金53600元,由原告提交的被告签字捺印的欠条为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修正)》第二十八条规定:“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原被告约定的还款期限为2020年年底,现已逾期,本院依照法律规定,自被告还款逾期之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原告的利息损失。被告汤文杰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应视为其对一审中享有的答辩、举证及质证等诉讼权利的放弃。 综上所述,原告汤永先要求被告偿还借款53600元的诉讼请求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六百七十四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修正)》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汤文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汤永先借款本金53600元及利息(以536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计算); 二、驳回原告汤永先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40元,减半收取计570元,由被告汤文杰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盛海玲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孙钦鹏 书 记 员 高 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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