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欧景康,男/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工作单位和职务或者职业),住广东省吴川市×××××××××××××××。 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黎观金,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第三人:,……。 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以上写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

审理经过

原告欧景康与被告黎观金、第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4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因涉及……(写明不公开开庭的理由)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欧景康、被告黎观金、第三人(写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诉讼地位和姓名或者名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2.……(明确原告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概述原告主张的事实和理由)。

被告辩称

×××辩称,……(概述被告答辩意见)。

第三人述称

×××诉/述称,……(概述第三人陈述意见)。

本院查明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1.……;2.……(写明法院是否采信证据,事实认定的意见和理由)。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写明争议焦点,根据认定的事实和相关法律,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作出分析评判,说明理由)。 综上所述,……(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是否支持进行总结评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第×条、……(写明法律文件名称及其条款项序号)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 二、……。 (以上分项写明判决结果)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没有给付金钱义务的,不写)。 案件受理费511.17元,由……负担(写明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负担金额)。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审判员 陈春佩, 审判员 × × ×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欧  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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