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李秀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抚顺市东洲区。
被执行人:洪恒铎,男,****年**月**日出生,满族,住抚顺市新抚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李秀英与洪恒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5月11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2021年4月9日、5月10日、6月30日等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银行账户、车辆、房产、有价证券等各项财产进行查询后,2021年4月14日依法冻结被执行人洪恒铎银行账户多处,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另,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经过本院对被执行人各项财产进行查询后,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本院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院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