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朱某,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阿尔山市。
被执行人:衣某,现住内蒙古自治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朱某与被申请执行人衣某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朱某依照(2018)内2202民初527号民事判决书向法院申请执行被申请执行人衣某履行以下义务:
原告诉称 (1)请求依法强制执行被执行人衣某给付申请执行人欠款本金17340.00元,并以1734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26日始,按月利率2%计付利息至实际付清之日时止;案件受理费233.00元由衣某承担;
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后,依法于2021年2月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本院于2021年7月29日向被执行人衣某发出限制消费令;经启动总对总查控和传统财产查控查询被执行人衣某财产后,被执行人衣某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我院已穷尽调查措施,被执行人衣某尚有17573.00元申请执行人的债权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