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吴静,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河南省鄢陵县。系死者之妻。
原告:陈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河南省鄢陵县。系死者之子。
以上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敏,许昌市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法律工作者。
被告:寇朋举,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河南省鄢陵县。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分公司。
住所地:许昌市议台路19号。
负责人:于海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东,河南天时达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吴静、陈新诉被告寇朋举、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分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吴静、陈新于2021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吴静、陈新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吴静、陈新撤诉。
案件受理费5638元,减半收取2819元,由原告吴静、陈新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