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张学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特克斯县个体户,住特克斯县。 被执行人:萨木牙尔,男,****年**月**日出生,蒙古族,第四师七十六团护边员,住该连。 被执行人:特格斯,女,****年**月**日出生,蒙古族,无固定职业,住七十六团。 被执行人:巴图才仁,男,****年**月**日出生,蒙古族,现住伊宁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张学明与萨木牙尔、特格斯、巴图才仁民间借贷纠纷、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萨木牙尔、特格斯、巴图才仁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萨木牙尔、特格斯、巴图才仁银行存款42186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代理审判员 徐江川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杨 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