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曾维跃,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织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罗宏瑞、梁小玲,贵州贵达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修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蔡甸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郭斌,贵州施仁律师事务所 律师。 原审第三人:织金县金玉龙城大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织金县原城关镇官塘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2487276427R。 法定代表人:尚显能。 原审第三人:尚显章,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织金县。 原审第三人:尚显能,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织金县。

审理经过

上诉人曾维跃因与被上诉人徐修建、原审第三人织金县金玉龙城大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尚显能、尚显章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2020)黔0524民初26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3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撤销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2020)黔0524民初269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退回上诉人曾维跃。

审判人员

审判长  陈红梅 审判员  李厚军 审判员  张 伟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钦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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