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曾维跃,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织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罗宏瑞、梁小玲,贵州贵达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修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蔡甸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郭斌,贵州施仁律师事务所 律师。 原审第三人:织金县金玉龙城大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织金县原城关镇官塘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2487276427R。 法定代表人:尚显能。 原审第三人:尚显章,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织金县。 原审第三人:尚显能,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织金县。
审理经过
上诉人曾维跃因与被上诉人徐修建、原审第三人织金县金玉龙城大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尚显能、尚显章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2020)黔0524民初26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3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撤销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2020)黔0524民初269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退回上诉人曾维跃。
审判人员
审判长 陈红梅 审判员 李厚军 审判员 张 伟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钦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