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河南灵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灵宝市金城大道东段。
法定代表人:吴江波,该公司董事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号:91411282174922179J。
被执行人:高晨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灵宝市。
被执行人:王娟茹,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灵宝市。
被执行人:李海波,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灵宝市新灵中区。
被执行人:马宏丽,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灵宝市新灵中区。
审理经过
河南灵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诉讼阶段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依据(2021)豫1282民初115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2021)豫1282执保198号协助查封通知书,查封了被执行人高晨辉、王娟茹、李海波、马宏丽名下财产。现因该案件被执行人履行了还款义务,案件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28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解除对被执行人高晨辉、王娟茹、李海波、马宏丽名下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