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张帅,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渑池县新文西区。
被执行人:尚虹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渑池县。
被执行人:崔红岩,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渑池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帅与被执行人尚虹君、崔红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渑池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豫1221民初239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本院于2021年6月9日立案恢复执行。现该案件已经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豫1221执恢16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