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公司营业部,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金银大道**金融大厦****。
主要负责人:张卫,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斌,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李春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被告:赖先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公司营业部与被告李春江、赖先平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立案。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公司营业部于2021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公司营业部向本院提出的撤诉请求,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权,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公司营业部撤回对被告李春江、被告赖先平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900.96元,减半收取计1450.48元,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公司营业部申请变更诉讼请求数额为9500元,应负担25元,剩余1425.48元退回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公司营业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