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罪犯施尉敏,男,****年**月**日出生于福建省福州市,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福州监狱服刑。

审理经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2日作出(2015)融刑初字第48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施尉敏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五千元。继续追缴被告人施尉敏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七百元予以没收。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福建省福州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8年6月4日立案,在法定期内依法向社会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施尉敏在福建省福州监狱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考核期内获得5个表扬。

上述事实有刑罚执行机关提供的刑事判决书、罪犯月考核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公示期间,未收到对罪犯施尉敏减刑的异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施尉敏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可以减刑。刑罚执行机关报减幅度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对罪犯施尉敏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4年10月30日起至2026年8月2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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