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周道江,男,住贵州省凯里市。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丹寨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黔26336刑初47号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周道江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周道江在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账户内存款人民币****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乐德跃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李和林 书 记 员 莫通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