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梅某,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
被告:安顺市龙山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住址:安顺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双阳路北侧第一栋14层D一14一4号。
统一社会代码:9522040006772912XX。
法定代表人:唐运宏。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浩,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
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第三人:胡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现住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
审理经过
原告梅某与被告安顺市龙山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及第三人胡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5日立案。原告梅某于2021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梅某以需要收集新证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的请求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梅某撤回起诉。
已收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31元,减半收取人民币465.50元,由原告梅某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