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胡黎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衡南县人,初中文化,务工,住衡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少茜,湖南八方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冯和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衡南县人,初中文化,村干部,住衡南县。

审理经过

原告胡黎平诉被告冯和平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8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黎平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少茜、被告冯和平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胡黎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原、被告离婚;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3年3月13日,原、被告自愿在衡南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原、被告双方共同生活在被告位于谭子山镇工联村的家中。婚后,原、被告二人未生育小孩。经过原、被告二人共同努力,在谭子山镇工联村会桂组建农村住房一栋,并且已经装修入住。婚后一两年,原、被告夫妻感情尚可。之后,被告就经常对原告进行谩骂、侮辱,到大打出手,多次将原告打伤。被告还多次打骂原告的儿子张云浩、女儿张洋。原告不堪被告多次殴打她及两个孩子,多次向被告提出离婚,被告不反思自己的行为,还变本加厉。今年,被告依旧经常殴打原告,还时不时到原告娘家吵闹,骚扰原告70多岁的母亲。原告母亲患有癌症,被告不但不关心,还为了逼迫原告而骚扰原告母亲,其行为毫无敬重长辈之心,无任何顾及原告家人之情。至此,原告对被告的夫妻感情殆尽,已无和好可能。故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请。

被告辩称

被告冯和平口头辩称:原、被告夫妻感情一直很好,双方对彼此的小孩和老人都很好,被告不同意与原告离婚。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1年原、被告自由恋爱并同居生活,2013年3月13日双方自愿在衡南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21年7月3日原告因家庭琐事与被告产生矛盾而离家外出,双方分居生活至今。原、被告婚姻存续期间,将被告老家的自有房屋加层并装修,无夫妻共同债权债务。原、被告双方对上述事实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自主婚姻,夫妻感情基础较好。近年来双方虽因家庭琐事而产生矛盾,但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只要双方摒弃前嫌加强沟通,多些包容、信任与理解,原、被告夫妻关系尚有修复的可能。原告胡黎平主张与被告冯和平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因其未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故对原告胡黎平要求与被告冯和平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胡黎平要求与被告冯和平离婚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胡黎平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李易达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李培睿 书 记 员 左 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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