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舒小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大坪乡翁岩村清坪组。公民身份号码522229198706164617。
审理经过
本院刑庭移送执行的被执行人舒小平罚金、责令退赔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7日作出的(2019)黔0621刑初30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舒小平应缴纳罚金3,000.00元、责令退赔被害人张吉丽1,856.00元、凡虎2,558.00元。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舒小平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2.自2021年5月14日开始,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及传统查控措施多次查询了被执行人舒小平名下的相关财产信息;被执行人舒小平微信和银行存款余额共计不足100.00元,因金额较小没有划拨;无车辆登记信息;无工商登记信息;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3.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舒小平限制了高消费和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公布。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经对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高消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