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王建国,男,****年**月**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沙雅县。
被申请人:路则达,男,****年**月**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
审理经过 申请人王建国与被申请人路则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王建国于2021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路则达银行账户、微信、支付宝等存款100,0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王建国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阿克苏地区分公司保险单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王建国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 依法冻结被申请人路则达银行账户、微信、支付宝等存款100,000元,保全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1,020元,由申请人王建国先行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