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蔡敏,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承德市兴隆县。 被告:鹰手营子矿区碧海风情洗浴,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鹰手营子镇中心商贸城后院B1-8号底商。 法定代表人:齐红雨。 被告:齐曼,女,50岁,汉族,现住河北省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
审理经过
原告蔡敏与被告鹰手营子矿区碧海风情洗浴、齐曼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6日立案。原告蔡敏于2021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蔡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蔡敏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原告蔡敏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肖永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唐一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