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杨永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成县。

被执行人:成县印象山庄餐饮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成县城关镇陇南大道支王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李润霞,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李为伟,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成县。

被执行人:张春富,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

被执行人:李润霞,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

担保人:李明敏,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成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永平与被执行人成县印象山庄餐饮有限责任公司、李为伟、张春富、李润霞及担保人李明敏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甘12民终347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标的110000元及利息。本院依法向成县印象山庄餐饮有限责任公司、李为伟、张春富、李润霞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5月13日依法扣划担保人李明敏住房公积金83000元,其中81450元已由杨永平领取,1550元转入本院执行费缴纳账户。杨永平申请撤回案件的执行。经审查,杨永平的撤回申请符合相关规定,本院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2021)甘1221执恢5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山军强

审 判 员 杨旭霞

审 判 员 田亮亮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黄一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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