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何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贵阳市观山湖区。

被告:李世飞,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正安县。

审理经过

原告何胜与被告李世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世飞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何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5000元;二、被告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费1900.50元(损失以10000元为基数,资金占用费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其中5000元从2019年5月6日起计算至2019年6月4日为75元;另外5000元从2019年5月6日起计算至清算之日起,暂计算至2021年6月17日为1825.50元);三、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5月6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0元,于同年6月4日归还原告5000元,剩余5000元经原告多次催收未果。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19年5月6日,被告李世飞向原告何胜借款10000元,被告承诺于2019年5月8日归还原告何胜借款;被告于同年6月4日归还原告借款5000元,尚余5000元未还。原告曾于2019年6月4日在被告还款5000元后承诺“利息没多少哈,那个不用考虑”。余款5000元经原告多次催收未果。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理应按时归还。原告曾于被告还款5000元后承诺“利息没多少哈,那个不用考虑”,可视为其对借款利息的放弃,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第一时间段的资金占用费75元的主张不予支持。原告与被告聊天记录里未明确逾期付款利息,因双方未约定逾期付款的利息(资金占用费),原告也未于此时主张权利。原告于2021年6月2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故本院以被告从此时开始支付利息(资金占用费)为宜。关于案件受理费,因被告李世飞不积极履行还款义务导致原告诉讼,理应由被告承担。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六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李世飞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归还原告何胜欠款人民币5000元;并以所欠款项5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资金占用费自2021年6月21日起至全部款项付清时止。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已预交)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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