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蔡永伟,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皇姑区。 被执行人:林建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沈北新区。 被执行人:黄阿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沈北新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蔡永伟与被执行人林建成、黄阿花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林建成、黄阿花送达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等财产信息进行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有辽A×××××车辆一台,本院现已扣押。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做出限制高消费决定。上述执行措施,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经合议庭评议,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孙福来 审 判 员 谢 菲 代理审判员 杨 雨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张 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