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蔡永伟,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皇姑区。 被执行人:林建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沈北新区。 被执行人:黄阿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沈北新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蔡永伟与被执行人林建成、黄阿花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林建成、黄阿花送达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等财产信息进行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有辽A×××××车辆一台,本院现已扣押。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做出限制高消费决定。上述执行措施,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经合议庭评议,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孙福来 审 判 员  谢 菲 代理审判员  杨 雨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张 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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