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上海界面财联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界面(上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章茜,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美梅,上海文飞永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洪燕,上海文飞永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广州新越林网络科技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林发。

审理经过

原告上海界面财联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新越林网络科技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7日立案。后原告上海界面财联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需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上海界面财联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上海界面财联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计25元,免予收取。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刘秋雨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林 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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