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谷某,怀仁市人,住怀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某,怀仁市新家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杨某,男,应县人,住应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应县人,住应县。系杨某妻子。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山西秉钰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谷某与被告杨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谷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某、被告杨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张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立即归还非法扣押原告的×××重型半挂车一辆,相关损失待鉴定评估后予以追加。事实与理由:2018年10月30日,原告驾驶自己所有的×××重型半挂车辆途径被告的加油站时,因原告欠被告的油款暂无力支付,被告将原告的车辆非法扣押。后原告多次找被告协商,被告依然将原告的车辆扣押至今不归还。出于无奈,只好向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辩称

被告杨某辩称,1.被答辩人是以涉案车辆抵顶答辩人的欠款,并非答辩人扣押车辆,不可能返还车辆,被答辩人是违法从事运输业务,其请求营运损失没有法律依据,人民法院应当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2.被答辩人属于恶意诉讼,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3.被答辩人的原告主体不适格,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从原告现提供的购车发票、行驶证、车辆登记证书来看,不能证明原告对涉案车辆享有所有权。原告提供的怀仁县红茂通汽贸有限公司证明无法佐证他们之间存在分期付款买卖关系,且,原告也未能提供分期付款车辆买卖合同和分期付款的凭证,亦不能证明原告为涉案车辆实际使用人。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谷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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