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艾合买提托呼提,女,****年**月**日出生,住新疆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
申请执行人:肉孜古力巧里克塔力甫,女,****年**月**日出生,住新疆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
被执行人:早拉木色衣提,女,****年**月**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天山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艾合买提托呼提、肉孜古力巧里克塔力甫与被执行人早拉木色衣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新0102民初305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3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91977.56元,已执行标的为0元,未执行标的为91977.56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1年3月6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
2.本院分别于2021年3月3日、2021年3月10日、2021年3月11日、2021年6月25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和实地走访调查等方式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银行存款,无互联网银行账户存款、有价证券、对外投资、保险等财产信息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早拉木色衣提名下有财产可供执行。
3.本院于2021年3月10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及土地使用权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早拉木色衣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4.执行过程中,本院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所在社区实地走访、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5.本院于2021年3月12日限制被执行人早拉木色衣提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并发布。
请求情况
对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于2021年6月24日告知申请执行人艾合买提托呼提、肉孜古力巧里克塔力甫其表示无异议且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早拉木色衣提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对此予以认可,且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依法定期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控,发现可处置财产时将恢复执行同时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亦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失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