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上海中犇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钱春华。 被执行人:唐利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如皋市。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上海中犇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唐利华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苏0505民初445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唐利华未能按照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上海中犇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要求对被执行人予以强制执行,执行标的158603.96元,被执行人应负担的执行费2279元,本院已于当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
本院查明
上述事实由撤回执行申请书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系其真实意思的表达,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故本案应终结执行。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21)苏0505执121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嵇建平 审判员 李 凯 审判员 王 宁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姚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