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清远市清新区太和镇明霞大道晟世电器贸易商行,经营场所:清远市清新区太和镇。
经营者:成世健。
被执行人:成景旭,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山县阳城镇。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清远市清新区太和镇明霞大道晟世电器贸易商行与被执行人成景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粤1823民初813号民事判决,被执行人成景旭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清远市清新区太和镇明霞大道晟世电器贸易商行货款20000元并支付从2019年12月3日起至20000元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313元。因被执行人成景旭未履行上述义务,经申请执行人清远市清新区太和镇明霞大道晟世电器贸易商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4月8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20000元、利息1057.48元和案件受理费313元,执行费216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实施了以下执行措施:
1.于2021年4月13日向被执行人成景旭发出执行通知书、风险提示、被执行人须知、限制高消费通知、报告财产令、廉政与作风评价监督卡等。
2.分别于2021年4月8日、4月12日、4月25日、5月17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成景旭在银行、证券、互联网银行、工商、车辆登记财产状况,依法扣划被执行人成景旭名下银行账户214.97元(转执行费214.97元);依法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成景旭名下车牌号码为粤xxxxxx号车辆;除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3.分别于2021年4月12日向阳山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成景旭在阳山县范围内的不动产登记情况,于4月8日向广东省自然资源厅查询被执行人成景旭在广东省范围内的不动产登记情况,均反馈被执行人成景旭无不动产登记记录。
4.于2021年6月29日对被执行人成景旭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5.于2021年6月29日将被执行人成景旭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6.于2021年6月8日进行了现场调查,向阳山县阳城镇畔水村委会调查被执行人成景旭的财产情况,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
7.于2021年6月29日,约谈了申请执行人清远市清新区太和镇明霞大道晟世电器贸易商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查被执行人成景旭所有的相关财产状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判长 张展业
审判员 陈永清
审判员 陈定胜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黄慧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