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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格尔木分行,住所地格尔木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刘新,行长。

被执行人:李朝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古浪县人,青海省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钾肥分公司员工,现住格尔木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格尔木分行与李朝林信用卡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格尔木分行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青2801民特37号民事裁定书于2021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经强制执行,执行到位18056.67元,已支付申请执行人。经查,被执行人李朝林在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钾肥分公司有工资收入,我院已裁定在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钾肥分公司按月提取被执行人工资收入。因执行期限太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青2801执51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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