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郑文明,男,汉族,****年**月**日出生,饶河县小佳河镇居民,住饶河县。
被申请人:刘德君,男,汉族,****年**月**日出生,饶河县居民,住饶河县。
审理经过
申请人郑文明与被申请人刘德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郑文明于2018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刘德君名下车辆牌照号为黑J×××××的比亚迪牌轿车予以查封。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郑文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查封被申请人刘德君名下车辆牌照号为黑J×××××的比亚迪牌轿车。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