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扈玉海,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律师,现住吉林省延吉市。 被告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吉林省延吉市天池路2188号。 法定代表人王秋菊,该局局长。

审理经过

原告扈玉海因被告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于2019年4月2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扈玉海以被告已履行法定职责为由,于2019年4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扈玉海在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扈玉海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扈玉海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郭金钟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四月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刘玉凤 书 记 员 宋利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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