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刘子薇,女,汉族,****年**月**日出生,无业,住辽宁省调兵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军治,调兵山市励治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赵松,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辽宁省调兵山市。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刘子薇因与被申请人赵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21)辽12民终1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刘子薇申请再审称,其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请求依法撤销原判决,并对本案引起再审即支持再审申请人的诉讼请求,涉案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赵松提交意见称,原终审法院判决正确,请求法院支持其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刘子薇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再审申请人刘子薇的再审申请。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韦加诚 审 判 员 刘 奇 审 判 员 周 彤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刘 学 书 记 员 宋 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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