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原告:陈林娟,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桐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炼新,桐庐县春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毛永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桐庐县,现在浙江省第三监狱服刑。
审理经过 原告陈林娟与被告毛永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判。原告陈林娟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炼新,被告毛永得到庭参加诉讼。
原告诉称 原告陈林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毛永得归还借款170000元,并支付自2018年8月7日起按年利率15.4%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系老乡关系,2018年4月7日被告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借款170000元,立借条一份,承诺月息按2分支付,借款期三年。因被告在2018年8月被公安抓走,自2018年8月7日后被告未再支付过利息。现借款期限已到期,故诉请法院要求依法判决。
被告辩称 被告毛永得答辩称:我与原告原来是男女朋友关系,欠条是我按原告的要求写的,但其中本金只有70000元,利息80000元,还有20000元钱是不属实的。现由于我被关押,钱只有我出去后再想办法归还。
原告陈林娟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在庭审中出示并陈述了下列证据材料:借条一份,证明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及被告的欠款金额。
被告质证 被告毛永得未提供证据。
对于原告提供的证据,被告经质证认为借款本金为70000元,利息为80000元,原告也表示确认,故本院认定被告向原告借款的金额为150000元,其中原始借款本金为70000元,另80000元为利息转化为本金。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被告双方一致确认借条所涉的借款金额为150000元,其中借款本金为70000元,利息为80000元。被告于2018年4月7日向原告出具的欠条,应视作双方对借款进行了重新结算,被告重新出具的欠条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的本金。原告主张的利息,应按相关法律规定的标准予以计算。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毛永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陈林娟借款150000元,并支付以7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8月7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5.4%计算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陈林娟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850元,由被告毛永得负担。原告陈林娟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毛永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用。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账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开户行、指定账号详见《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