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艮国,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曲周县人,现住本村。
被告:龙怀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重庆市合川区。
审理经过
原告李艮国与被告龙怀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艮国、被告龙怀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李艮国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给付原告借款本金84,500元及利息;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都在重庆市合川区一工地上班,系曾经的工友。被告因为做生意需要资金,2015年6月3日从原告手中借款10万元,后被告偿还了15,500元,下欠款项被告给原告出具了的借条。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下欠借款本息,被告至今未支付,原告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龙怀友辩称,原被告间不是民间借贷关系。原告想与被告熟人刘桃元合伙做生意,故将98,500元交给被告,被告又将该款交给刘桃元,该款系原告和刘桃元做生意的投资款。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系曾经的工友。被告龙怀友因需用资金,2015年6月3日从原告处借款10万元,原告将上述款项转账给被告,后被告偿还了15,500元,下欠84,500元被告给原告出具了的借条。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借款本息,被告偿还原告4,000元,下欠80,500元至今未支付,原告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龙怀友从原告李艮国处借款,原告依约履行了出借义务,原被告之间形成民间借贷关系。原告李艮国要求被告龙怀友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李艮国将上述款项出借给被告龙怀友时,双方未约定利息,故原告李艮国主张该借款利息诉讼请求,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龙怀友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李艮国借款本金人民币80,500元;
二、驳回原告李艮国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57元,由被告龙怀友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