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赵道卫,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洛阳市。

被执行人:卢龙强,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洛阳市洛阳市洛龙区。

被执行人:李群玲,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洛阳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赵道卫与卢龙强、李群玲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豫03民再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04月16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本院于2021年04月16日向被执行人卢龙强、李群玲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被执行人未履行支付义务,并未报告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岀查询通知,并且前往被执行人户籍地的不动产登记中心、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本院查明

1.本院分别于2021年4月17日、2021年4月25日、2021年5月7日、2021年5月26日、2021年8月25日共计提起四轮网络查控,2021年4月25日提起一轮人行查控,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经查,无证券股票、微信、支付宝、土地等可供执行财产,冻结并扣划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共计0元,已告知申请人冻结到期前向本院申请续封。

2.2021年5月14日在洛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明并查封被执行人卢龙强、李群玲名下无房产。

3.2021年5月14日在洛阳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查明并查封被执行人卢龙强、李群玲名下无公积金。

三、申请执行人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任何财产线索。

四、通过委托调查、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所在单位及居住地周边群众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下落或可供执行的财产。

我院工作人员前往被执行人卢龙强、李群玲住所地进行调查,我院工作人员向其周边了解,被执行人家里经济条件不是很好,两个儿子没有一个正干的。经我院工作人员调查,并未发现被执行人卢龙强、李群玲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该调查结果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其表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和措施。

五、因被执行人违反财产报告制度,且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采取以下强制措施:

1.本院于2021年4月28日对被执行人卢龙强、李群玲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已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

2.本院于2021年7月29日对被执行人卢龙强、李群玲采取失信人员名单,已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2021年8月25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申请人申请终本。本案共计已执行到位0元,本案债权尚余32736.25元及利息、延迟履行金未能执行到位。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已发现的财产均已处置完毕,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院(2021)豫0311执2233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卢龙强、李群玲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赵道卫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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