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20年9月28日对原告榕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李武东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作出的(2020)黔2632民初329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2020)黔2632民初329民事判决书第一页正文第十四行误将案由“劳动争议”写成“劳动合同”,最后一页正文第四行“不应当得到支持”之后遗漏句号,最后一页“判决如下”的判决内容中,遗漏第三点判项“驳回被告李武东要求原告榕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赔偿经济赔偿金724761元的请求。”的内容,落款中遗漏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杨秀武、审判员顾业成、人民陪审员陈宏华”。第一页正文第十四行案由补正为“劳动争议纠纷”,最后一页正文第四行“不应当得到支持”补正为“不应当得到支持。”,最后一页判项内容补正为“判决如下:一、....;二、....;三、驳回被告李武东要求原告榕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赔偿经济赔偿金724761元的请求。”落款补正为“审判长杨秀武、审判员顾业成、人民陪审员陈宏华”。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杨秀武
审 判 员 顾业成
人民陪审员 陈宏华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欧容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