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马敬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沂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宝娟,江苏苏沂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张明超,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邳州市。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沂支公司,住所地新沂市市府路55号。 负责人:曹文汉,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嘉源大厦7楼。 负责人:范海玲,该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马敬平与被告张明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沂支公司、第三人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马敬平于2021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马敬平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马敬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马敬平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周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何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