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北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0926642656K,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小桥大街32号,
负责人:张凯,该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张大有,该支行风险内控部经理。
委托代理人:白玛央宗,青海睿鸿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赵凤林,男,汉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XXX,现住西宁市城北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北支行与被执行人赵凤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作出的(2020)青0105民初5060号民事调解书:一、被告赵凤林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宁市城北支行信用卡本金69423.35元,利息、违约金及其他费用10252.79元,共计79676.14元,于2020年12月11日偿还2000元,于2021年1月11日偿还2000元,剩余款项于2021年2月11日全部还清,如若被告任何一期逾期还款,原告有权对全部欠款申请执行;被告支付原告自2020年9月13日起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的利息、复利及其他费用,以被告未支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计算,计算方式及数额以中国银行信用卡结算系统为准;本案诉讼费911元,律师费用1200元,由被告赵凤林承担本案执行费1154元。
本院查明
经查,被执行人赵凤林银行存款不足,无不动产登记信息。其名下的×××号丰田牌车,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宁市城北支行认为没有查封价值,不要求查封。本院于2021年7月15日从被执行人赵凤林银行账户扣划26081元,已转付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宁市城北支行。本院已将被执行人赵凤林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出限制消费令。现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暂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