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一、当事人情况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曲洪杰与被执行人曲荣智、孙悦平、荣成市马道荣智水产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被执行人签收后,未实际履行。

2、网络查控情况

本院于2021年2月5日、2021年5月27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工商、证券、互联网银行、银行存款、房产等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处置的财产。

3..申请执行人提供线索核实情况

被执行人位于北马道河村的厂房

4.发现财产未处置的原因

经调查核实我院于2020年3月9日由(2020)鲁1082财保47号民事裁定书对被执行人位于荣成市北马道河村的厂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编号(2007)006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编号(2007)003号}进行查封,该厂房无产权证无法拍卖。

5、对被执行人的惩戒情况

本院于2021年5月26日将被执行人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

6、约谈申请执行人的情况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执行人员通过约谈的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其他可以处置的财产线索。

7、综上所述,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房产暂不适宜处置,本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依法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鲁10民初264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本院将定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的,本院及时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送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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