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反诉原告:刘春山,男,****年**月**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个体工商户,现住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举,吉林盛唯律师事务所 律师。
反诉被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白山销售分公司长白经营处,住所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
负责人:褚立新,该经营处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伯松,该经营处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君,吉林审航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白山销售分公司长白经营处与被告刘春山、长白朝鲜族自治县车鲁班专业喷漆中心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6日立案。2021年5月13日,被告刘春山对原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白山销售分公司长白经营处提出反诉。2021年5月17日,反诉原告刘春山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并申请撤回反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刘春山在本案调查终结前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并申请撤回反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刘春山撤回反诉。
反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刘春山负担,已收取的反诉案件受理费11720元,退还刘春山1169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