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26577119874U。企业地址:贵州省威宁县草海镇建设西路水保宾馆旁。 负责人:孙梁,系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勇,贵州恒易律师事务所 律师,一般授权代理。穆西,贵州恒易律师事务所 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一:袁通俊,汉族,****年**月**日出生,贵州省威宁县人,住贵州省威宁县。 被告二:尤广秀,汉族,****年**月**日出生,贵州省威宁县人,住贵州省威宁县。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支行诉被告袁通俊、尤广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支行因被告已偿还完毕借款,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没有规避法律之行为,也没有损害国家及他人的合法权益,是原告对自己诉权的处分,应准予撤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后收取255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支行承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何贵荣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马敏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