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淮北市泰富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淮海西路12号风凰城89幢1层。

法定代表人:戴正东,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龙海,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张冬冬,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

审理经过

原告淮北泰富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冬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原告淮北市泰富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淮北市泰富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亦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淮北市泰富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因撤诉减半收取87.5元,由淮北市泰富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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