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平山县石贸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山县平山镇石闫路中白楼段路北。
法定代表人:宋军科,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文杰,河北英汇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石家庄新华区新华路19号。
负责人:孔秀敏,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永辉,该公司职员。
审理经过
原告平山县石贸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6日立案。原告平山县石贸物流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现原告平山县石贸物流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平山县石贸物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6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平山县石贸物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