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白振福,男,汉族,住西峡县城区。 被执行人:张玉合,男,汉族,住西峡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白振福与张玉合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西峡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豫1323民初184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告张玉合于2021年5月31日前偿还原告白振福借款本金40000元。案件受理费400元,原告白振福自愿承担。因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于2021年05月31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1年5月31日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到庭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报告财产。 二、2021年6月1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有零星存款,本院已依法冻结。 三、经线下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四、2021年9月16日对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由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文书所确定的义务,2021年9月16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其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并告知申请执行人若自行不能搜集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可向本院申请律师调查令进行调查。申请执行人表示目前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该债权是否能够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人员
审判长 王 雷 审判员 宋 冬 审判员 丁志勇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杨人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