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申请执行人):刘刚,男,19XX年X月X日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帅,辽宁东亚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案外人):林我建,男,19X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被执行人):魏良武,男,19X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被执行人):施小芳,女,19X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
审理经过
上诉人刘刚因与被上诉人林我建、魏良武、施小芳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不服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2020)辽0202民初3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3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刚于2021年6月15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书,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刘刚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刘刚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4900元,由上诉人刘刚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